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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7A07

一大學不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沒有規定資料使用者有責任保留個人資料,它只是防止資料使用者不必要地保留個人資料。

一名大學生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索取試卷及校外主考人員的書信 - 大學沒有持有一年前的試卷 - 沒有發現相反證據 - 校外主考人員的書信並無包含上訴人的個人資料¾沒有違反第19(1)條 - 第26條、保障資料第2(2)及4原則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7/2007號)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名大學生。她在考試之後一年向大學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索取試卷(下稱「該試卷」)及校外主考人員的書信(下稱「有關書信」)。大學回覆表示不能依從她的查閱資料要求,因為(1)在考試之後一年銷毀試卷是有關學系的一般政策;(2)該試卷並無包含她的個人資料,以及(3)有關書信只含有對考試安排的意見,並沒有對個別試卷給予特定意見。投訴人對回覆不滿,向私隱專員投訴大學沒有依從她的查閱資料要求。

私隱專員的決定

一般而言,除非考試的答案載有關於考生的私人資料,否則答案並不算是考生的個人資料。條例沒有規定資料使用者要保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審閱大學的實務守則及有關書信之後,接納大學的實務守則沒有就保留計分紙及試卷設定特定時限,而且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大學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時是持有該試卷。私隱專員亦審閱過有關書信,同意內裏沒有包含上訴人的個人資料。由於沒有表面證據證明大學違反第19(1)條,私隱專員根據第39(2)(d)條拒絕對投訴進行調查。上訴人提出上訴,反對私隱專員的決定。

上訴

上訴人辯稱,私隱專員接納大學的解釋是錯誤的。大學解釋,該學系的做法是在考試後一年銷毀試卷,他們並無持有該試卷。她辯稱,大學有責任保留該試卷,以依從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規定,保障個人資料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她亦認為該試卷及有關書信含有她的個人資料。不過,上訴人不能提供任何事實或證據,支持她的要求。私隱專員接納大學回覆表示沒有持有該試卷及有關書信並無含有她的個人資料,行政上訴委員會信納私隱專員的做法沒有不合理。

行政上訴委員會評論表示,如果投訴人的試卷記載主考人員對答案的意見或評價,這些評價或意見可以是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在本個案,試卷只載有學生所寫下的資料,因為主考人員不得在試卷上寫下任何評論。私隱專員認為投訴人在試卷上的答案並不構成她的個人資料,是沒有犯錯。

關於保留個人資料的責任,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人的論點,裁定條例並沒有規定資料使用者有責任保存或保留某人的個人資料,直至完成原本的收集目的;亦沒有規定資料使用者提出他/她決定不繼續保留某人的個人資料的理由。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 2008年8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