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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5A02

幼稚園校長未經教師同意而披露有關教師的個人資料

幼稚園校長披露教師的個人資料(已離婚的狀況)-未經教師同意而披露資料-校長在給私隱專員的信中作出道歉-校長承諾日後遵從保障資料第3原則-專員根據第39(2)(d)條具有酌情權

投訴內容

投訴人投訴她任職教師的幼稚園的校長未經她同意,向她的同事披露她已離婚這項個人資料。校長承認在投訴人請病假時,曾向一名代課老師披露她的個人資料。投訴人不同意有關資料是向代課老師披露,認為是向其他校工披露。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對投訴進行初步查問。校長承認曾向一名代課老師披露資料,但投訴人堅稱有關資料是向其他校工披露。私隱專員認為無論第三者的身分是誰,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適用於決定有關披露是否合法。

私隱專員認為,校長是為了與聘用投訴人有關的人力資源目的而收集她的個人資料。其後向他人的披露,不論是校長所承認的代課老師,抑或是投訴人指稱的其他校工,都與原本的收集目的沒有直接關係,因此與保障資料第3原則不符。

校長知道公署的初步意見後,在致私隱專員的信件中向投訴人致歉,並承諾日後不再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根據該承諾及考慮到進一步調查不會達致更佳的結果,私隱專員依據條例第39(2)(d)條拒絕進一步調查。投訴人不滿意有關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在聆訊中放棄上訴。委員會認為,調查投訴是為了查出校長究竟有沒有違反條例的規定,如果有的話,便考慮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違規情況再次發生。專員的初步查問已確定校長有違反規定,而她承諾遵守規則,因此調查的目的已經達到。條例的目的是減低私隱被侵犯的可能性,以保障個人資料。條例的目的不是要懲罰違反條例的資料使用者,亦不是賦予私隱專員懲罰的權力。即使投訴人因其離婚狀況被披露而蒙受損失,專員亦無權處理有關申索,或要求校長向任何人道歉。不過,校長確在其承諾書中致歉,並願意親自向投訴人道歉。這都顯示她日後會小心處理員工的個人資料,避免違反條例的規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具有酌情權,可以根據第39(2)條拒絕進行調查,而只要決定是合理、合法及按訂明程序作出,委員會是不會干預的。委員會認為專員已合理地行使酌情權,因此應該駁回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投訴人放棄上訴,而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不管怎樣,該上訴是應該被駁回的。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