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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4C02

物業管理公司收集申請大廈入口電子咭的住客的身份證號碼

物業管理機構:收集申請大廈入口電子咭的住客的身份證號碼屬過份收集資料 - 保障資料第1(1)原則及《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投訴內容

私人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推出「大廈入口咭」系統。在安裝電子讀碼器後,大廈住客須使用入口咭或鎖匙進入大廈。申請大廈入口咭的住客須向管業公司提供他們的姓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作記錄用途。屋苑一名住客反對管業公司收集他的身份證號碼,於是向公署投訴。

管業公司向公署解釋,指出大廈入口咭可能落在不法之徒的手中。當大廈入口咭被濫用時,例如作犯罪用途,便可循身份證號碼找出有關住客。如管業公司被索償,例如刑事罪行的受害人要求賠償,管業公可要求有關持咭人作出彌償。故此,收集身份證號碼的目的是要防止對住客造成損害,以及保障管業公司免受損害或損失。故此,《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下稱「身分證守則」)第2.3.3.2 及2.3.3.3段准許為此等目的收集身份證號碼。管業公司亦指出有需要基於私隱條例第58(1)(a) 及(d)條作出收集,即為防止或偵測罪行,以及為防止、排除或糾正任何不合法行為的目的收集有關資料,此舉符合身分證守則第2.3.2.2段的規定。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管業公司所預期的損害或損失,及損害程度必須是實際上可見的。身分證守則第2.3段不得隨意引用於一般情況。第2.3段旨在具體說明一些准予收集身份證號碼的例外情況,而不能視收集身份證號碼為常規。在本個案的情況下,有關管業公司可透過單位的業主找出經他同意而發出之有關大廈入口咭的持咭人,或(如果適當的話)向有關業主採取法律行動。身份證號碼是一項重要的個人資料,因為安裝大廈入口咭系統而導致整個屋苑內所有住戶的身份證號碼被人收集,如此收集資料不是必需的,亦超乎適度。

私隱專員所採取的行動

私隱專員向有關管業公司送達執行通知。該公司按照指示停止收集行動及銷毀載有住客身份證號碼的有關記錄。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