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向驗眼中心提出查閱資料要求
投訴內容
投訴人根據《私隱條例》向一間驗眼中心(「該中心」)提出查閲資料要求,索取他過去十多年間所接受眼科檢查的報告及照片複本。該中心表示只會向投訴人提供最後一次就診日期起計五年內的報告。投訴人認為不合理,就事件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結果
該中心表示他們無意圖拒絕依從投訴人的查閲資料要求。然而,考慮到業界監管組織發出的專業守則要求保存患者由最後一次求診當日起計至少5年的紀錄,視光師根據其專業判斷評估資料的臨床參考價值後,指出投訴人只需要五年內的病歷資料已屬足夠,目的是減輕投訴人需要承擔的查閱資料要求費用。
該中心在私隱專員公署介入事件後已聯絡投訴人,向其列出他曾於該中心進行眼科檢查的日期及相關的檢查項目,並同意在投訴人確認要求索取的項目及繳付相關費用後向其提供有關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跟進後亦就事件向該中心發勸喻信。
借鑑
按《私隱條例》第19條的規定,如資料使用者持有資料要求者所要求查閱的資料,除非該資料使用者打算按《私隱條例》第20條拒絕該要求,否則便須告知要求者是否持有其所要求查閱的資料,以及向其提供一份相關的資料複本。
在處理查閱資料要求時,資料使用者須注意上述規定並不應就可查閱資料的時間範圍設任何限制,而資料使用者對有關資料參考價值的意見不是提供資料與否的考慮。如資料使用者持有有關資料的話,他便須根據《私隱條例》第19條的規定,向查閱者提供一份相關的資料複本。
上載日期: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