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體公開法庭裁決書
查詢事項
查詢者留意到有人在社交媒體公開法庭裁決書,詢問此做法有否違反條例規定。
公署的回覆
所有資料使用者在使用(包括披露)個人資料時,須遵守條例附表1保障資料第3原則,當中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或條例第8部的豁免條文適用,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目的以外的目的。
取自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同樣受條例保障。使用取自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是否符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一般取決於有關資料存放於公共領域的原來使用目的、使用的限制及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方面的合理期望。
有關收集和使用存在於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的規定,可參閱《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指引》。
上載日期: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