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大廈保安員可否佩戴隨身攝錄儀執行職務
查詢事項
某住宅大廈物業管理公司擬要求保安員執勤時佩戴隨身攝錄儀,並查詢此舉會否違反條例規定。
公署的回覆
資料使用者在使用隨身攝錄儀執行職務前,應評估有關使用是否必要、合理,並與預期目的相稱,同時考慮是否有其他對個人私隱影響較低的替代方案。評估時應衡量問題的嚴重性及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程度,例如罪案發生頻率是否足以支持使用較高私隱風險的隨身攝錄儀。在可行情況下,資料使用者亦應先諮詢可能受影響人士,了解其私隱疑慮,並採取適當措施減低相關風險。
物業管理團體可參閲公署發出的《使用閉路電視監察指引》以了解使用有關設備時需注意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事宜。此外,公署亦發出了《使用閉路電視監察貼士》,提供一些實用貼士協助資料使用者負責任地使用隨身攝錄儀,包括:
上載日期: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