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錯誤地將客戶更改辦事處地址的要求當成更改通訊地址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間銀行(「該銀行」)的客戶。投訴人曾於到訪該銀行分行時,在職員(「該職員」)的協助下申請更改銀行紀錄中他的辦事處地址。投訴人不滿該銀行誤將他的上述申請當成更改通訊地址,以致投訴人於工作地址收到該銀行的通訊函件,遂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該銀行沒有保持其個人資料準確。
結果
該銀行表示根據其既定指引,職員在處理更正資料要求時需檢查並確保更改資料的表格已填妥,並確保當中的資料清晰及準確,尤其是「需更改的地址類別」等項目。該銀行表示該職員在事發時沒有按照上述指引處理投訴人的更改資料表格,未有注意到表格上漏填了「需更改的地址類別」一項。由於該職員在投訴人親臨分行時已與投訴人確認他的指示為更改辦事處地址,故他在沒有聯絡投訴人的情況下為其補填有關部分,惟他卻因大意錯誤剔選了「住宅及通訊」的方格,導致本個案的情況發生。
經私隱專員公署介入後,該銀行對該職員作出訓示,並向涉案分行的職員講解處理客戶更新資料的程序,提醒他們務必由客戶確認需更改的資料,以及不得在未取得客戶同意下更新遺漏或有欠清晰的資料。另一方面,該銀行亦鼓勵職員使用指定的應用程式處理資料更新的程序,避免遺漏表格中的項目。
借鑑
機構不時需要處理客戶更新個人資料的要求,而正確處理更新個人資料的要求,對保持個人資料準確性而言至關重要。為確保準確地記錄需要更新的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應盡可能安排當事人親自核對及確認需更新的內容,並輔以電子表格的檢查功能等技術性措施確保已完整填寫表格,減低因內容缺漏而影響個人資料準確性的風險。
上載日期: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