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有關收集及使用完全匿名、無法識別身份的樣本進行回顧性研究的建議
查詢事項
診斷化驗所查詢有關收集及使用完全匿名、無法識別的樣本進行回顧性研究的建議。
公署的回覆
根據條例第2(1)條, 「個人資料」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 —
(a)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
(b)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
(c)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若資料已被匿名化,以致資料使用者或其他人士無法直接或間接地從該資料識別有關人士的身分,則該資料在條例下不被視為個人資料。然而,若資料使用者能夠透過現有或日後的資訊與匿名化資料結合,重新識別有關人士的身分,該資料仍可能構成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條例下的規定,包括附表1所載的六項資料保障原則。
此外,根據條例第62條,在以下情況,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的條文所管限:該資料將會用於製備統計數字或進行研究;該資料不會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及所得的統計數字或研究成果不會以識辨各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分的形式提供。
上載日期: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