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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生物特徵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5E01

業主立案法團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

查詢事項

業主立案法團可否為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要求業主提交人臉識別資料。

公署的回覆

根據條例附表1保障資料第1原則,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此外,資料使用者應在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由於生物辨識資料屬敏感的資料,有意收集生物辨識資料的資料使用者,包括大廈管理團體,須先考慮有關收集是否必需的。舉例而言,大廈住客出入屋苑時,通常可透過輸入閘門保安系統密碼,或由使用門卡的方法進入屋苑範圍。資料使用者若不採取侵犯程度較低的措施,或在採用這些措施後仍額外收集他們的生物辨識資料,須具備充分的理由。即使收集資料當事人的生物辨識資料是「足夠但不超乎適度」,收集資料的方法亦必須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資料使用者應給予資料當事人自主及知情的選擇。

公署出版的《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協助資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識資料方面遵守條例的規定。資料使用者應在決定是否收集生物辨識資料之前閱讀這指引。

上載日期:2026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