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8月11日
37岁男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前食肆东主及中介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37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两名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们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从事食材批发,他于2025年3月透过女事主的顾问公司认识当时经营食肆(该食肆)的男事主后,于同年3至5月期间向该食肆供应冻肉。惟该食肆拖欠款项,被捕人士与男事主未能就还款方案达成协议。该食肆最终于2025年5月下旬结束营业。
2026年5月下旬,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一个个人帐户发布一则帖文,附有男事主及其家人的照片、其前公司注册纪录的截图,以及指称男事主欠债未还并呼吁网民寻找其下落的负面评论。男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英文姓名、曾就读的不同学校的名称、车辆登记号码、照片,以及前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地址。一日后,有人以同一个帐户于同一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另一则帖文,内容指称女事主欠债未还。女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英文别名、电话号码,以及女事主的顾问公司的名称。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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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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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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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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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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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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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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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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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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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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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