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4月29日
23岁女子因私人恩怨涉嫌「起底」旧同学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23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旧同学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曾是中学同学,两人毕业后保持联络,其后因事结怨。
2026年3月,有人先后三次在两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个人帐户发布帖文,披露事主的个人资料,对她作出负面的评论。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社交媒体平台帐户名称、相片、现职公司部分名称及地址、以往职业及工作地点,以及略去部分内容的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照片及一份事主于2023年向被捕人士披露的医疗报告。从上述香港身份证照片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及照片,而从该报告则可看到事主的英文姓名及报告内容。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私人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此外,身份证及医疗报告均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随意或故意披露身份证或医疗报告,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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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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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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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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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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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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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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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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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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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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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