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3月31日
私隐专员公署就医护人员使用「医健通」资料发布资料单张
加强保障病人私隐
为配合医健通扩大了互通病人健康资料的新功能,并确保病人的个人资料私隐获得充分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发布《医护提供者及医护专业人员注意事项》资料单张,协助医护提供者(医护机构)及医护专业人员(例如医生、护士等)在使用医健通处理病人个人资料时,能更全面理解并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要求,包括有关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资料的准确性和保安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钟丽玲表示:「随着医健通被广泛使用,利用相关电子健康系统妥善处理病人健康纪录显得尤为重要。医健通储存的病人健康纪录属个人资料,医护机构及医护专业人员必须遵从《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慎处理病人健康纪录,以保障病人的个人资料私隐。」
《资料单张》从实务角度阐述医护机构及医护专业人员在使用医健通处理病人的个人资料时须注意的事项及良好行事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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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参与医健通前:确保职员提醒病人在给予参与同意及/或互通同意前细阅相关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私隐政策声明》及《参与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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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览及使用电子健康纪录: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只有相关的医护专业人员可从医健通内取览病人健康纪录,不应在未获病人的同意下使用病人的个人资料于新目的,例如擅自将病人健康纪录上载至社交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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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的准确性:确保上载至医健通的电子健康纪录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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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的保安: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障医健通内的个人资料安全,减低外洩风险,若遇上涉及医健通内的个人资料外洩事故时,尽快向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及私隐专员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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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促销:使用医健通内的电子健康纪录作直接促销属《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下的刑事罪行,另外,若将储存于医护机构本身系统内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则必须依从《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否则亦属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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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制订及定期检视相关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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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要求:根据《私隐条例》处理病人查阅及改正资料要求,并提供有关培训及指引。
私隐专员钟丽玲提醒,医护机构及医护专业人员必须遵从《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病人健康纪录。

私隐专员公署发布《〈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与电子健康系统:医护提供者及医护专业人员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