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3月10日
两名男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分别在新界及九龙区拘捕一名48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甲)及一名20岁中国籍男子。两名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经营地产代理业务。被捕人士甲于2025年与事主合资购入一个村屋单位作投资用途。不久后,被捕人士甲决定退出,并要求事主退还其投资的金额及缴付利息,然而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2026年1月,有人在事主公司门外张贴两张不同的单张,内容指称事主欠款未还,对事主作出负面评论,并披露事主个人资料,包括其中文姓名及照片,亦同时披露事主家人的照片。
两名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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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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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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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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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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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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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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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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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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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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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