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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46岁男子涉嫌“起底”一名从事跨境车业务的人士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6年1月8日

46岁男子涉嫌「起底」一名从事跨境车业务的人士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46中国籍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从事跨境车业务,包括出租跨境车及代办跨境驾驶手续。202511月下旬,有人在一个即时通讯软件中两个由同行人士组成的群组中发布及转载合共四则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及影片,对事主作出负面评论。
 
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英文姓氏英文别名、一个即时通讯软件帐号名称及头像、其驾驶的车辆于粤港两地的登记号码,以及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驾驶执照中国内地机动车驾驶证的照片,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相关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身高、住址、国籍、签名样式及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私人业务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此外,身份证及其他证件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随意或故意披露其证件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