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一名「追数」男子因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昨晚在新界区拘捕一名41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因业务需要于2007年向另一名人士(贷款人)借款,并于其后数年内归还款项及利息。贷款人于2023年身故,其后贷款人的家人要求事主额外还款港币600万元以作为利息及反映汇率的波动,事主未能还款。2025年8月,有人先后两次于事主居住的屋苑入口附近展示一张载有事主个人资料的横额及张贴追债单张,内容指称事主欠债不还,并对他作出负面评论。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住址、照片,以及一张略去部分内容、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照片,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及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随意或故意披露其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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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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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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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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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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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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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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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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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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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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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