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54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前僱主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受僱于事主经营的公司(该公司),期间曾担任该公司与关连公司为推广业务而建立的数个即时通讯软件群组的管理员。2025年3月上旬,有人在其中两个群组分别发布了两张借贷协议的照片,协议显示事主为借款人、一段事主读出上述协议内容的影片,以及另外五张法庭文件的照片,文件显示事主与该公司及关连公司为民事案件被告。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内地及香港手提电话号码、内地银行户口号码、该公司及关连公司名称,以及影片中可见的脸容。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工作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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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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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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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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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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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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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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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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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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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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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