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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67岁男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前雇员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8月29日

67岁男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前僱员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67中国籍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前僱员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曾管理一间已结业的食肆,事主于202410月至11月期间曾受僱于该食肆,离职后与该食肆因金钱纠纷而向劳工处求助。20253月下旬,有人在一个即时通讯软件由餐饮业从业员组成的通讯群组中发布了一则对事主作出负面评论的讯息,并附上一张略去部分内容、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照片,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香港身份证号码、照片、部分中英文姓名、部分中文姓名电码、出生日期及性别。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而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随意或故意披露或转载其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