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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57岁男子因他人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一名的士司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8月7日

57岁男子因他人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一名的士司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57中国籍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本案涉及一个即时通讯软件上供的士行业从业员使用的通讯群组(该群组)。调查显示,被捕人士是该群组的管理员,而事主是一名的士司机。事主于20254月加入该群组时,曾发送自己的的士司机证照片予该群组的管理员。
 
20255月中旬,事主就其所租用的的士有否欠租与另一人发生纠纷。20255月下旬,有人在该群组发布了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对事主作出负面评论,包括指称事主欠交车租及其他款项,并鼓励该群组的成员向其他人转发上述讯息。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其中文姓名、手提电话号码、曾租用的的士车辆登记号码,以及一张属于事主的的士司机证照片,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照片及的士司机证编号等。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