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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32岁男子因家庭纠纷涉嫌“起底”分居妻子及女婴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7月22日

32岁男子因家庭纠纷涉嫌「起底」分居妻子及女婴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32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其分居妻子的同意下披露了她和女儿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与事主是分居夫妇,事主于2024年年初与被捕人士分居后发现怀孕,其后于同年年尾诞下女儿。
 
及后于20255月,有人分别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一个公开群组及一个个人帐户,先后发布了两条包含事主及女儿个人资料的帖文及留言,并上载一份声称基因分析报告,质疑被捕人士与女婴的血缘关系,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
 
事主及女婴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住址、显示其脸容的照片及影片、社交媒体帐户名称,过往的职业及职位,以及女婴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及显示其脸容的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家庭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