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6月30日
36岁女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一对夫妇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36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一对夫妇的同意下披露两人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两名事主是夫妻关系,被捕人士是男事主的旧朋友。男事主于2025年3月向被捕人士借款,并透过即时通讯软件发送自己的香港身份证照片及女事主的「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差饷通知书)照片予被捕人士。男事主与被捕人士其后就还款安排发生纠纷。
2025年5月上旬,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一个个人帐户,先后发布了四条向两名事主追讨款项的讯息,并附上男事主的香港身份证照片及差饷通知书照片。从男事主的香港身份证照片可以看到他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姓名电码、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及照片,而从差饷通知书照片则可看到女事主的英文姓名及地址。
2025年5月中旬,再有人在两名事主居所外的走廊墙上张贴多张追讨款项单张。该等单张载有略去部分内容的男事主香港身份证照片。但男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仍然包括他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姓名电码、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及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而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随意或故意披露或转载其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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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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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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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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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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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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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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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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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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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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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