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龙裁判法院今日裁定香港信基信用顾问两项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直接促销的罪行罪名成立。该公司就每项控罪被判罚款港币2,500元,共被判罚款港币5,000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钟丽玲欢迎法庭裁决。
警方较早前于2025年3月落案起诉该公司违反《私隐条例》第35C(1)条及第35F(1)条两项控罪,该公司今日认罪。案情指该公司于2023年11月从区域法院的文件取得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但在未有采取所须步骤通知当事人及取得他的同意下使用他的个人资料,向他发出直接促销讯息以推销其债务催收服务;亦在首次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告知当事人他有权要求该公司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指出:「任何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拟使用个人资料进行任何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促销时,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亦应告知当事人他有权在不收费的情况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他的个人资料,否则机构可能要负上刑事责任。」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在2023年11月所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于2023年11月收到来自香港信基信用顾问的促销信件,信件载有投诉人的中文全名及住址。投诉人曾致电该公司作出查询,该公司的职员表示由于该公司得知投诉人曾入禀区域法院提出索偿,故联络投诉人以了解他是否需要债务催收服务。投诉人认为该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资料向他发出直接促销讯息,遂向私隐专员公署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公署对该投诉作出初步处理后,认为事件涉及违反《私隐条例》直接促销的规定,故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作刑事调查及考虑起诉。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35C(1)条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如拟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须采取一系列指明行动,包括告知当事人,资料使用者拟如此使用有关个人资料;及须收到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如此使用该资料;并应告知当事人资料使用者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当事人表明同意。
《私隐条例》第35F(1)条亦订明,资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须告知当事人他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相关资料。
违反第35C(1)条及第35F(1)条的规定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