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6月3日
23岁女子因感情纠纷涉嫌「起底」前男友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23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其前男友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及后于2025年4月中分手,其后事主与另一女子开展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4月下旬,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一个个人帐户,先后发布了三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帖文,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及煽动网友讚好作为披露事主更多个人资料的诱因。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部分英文姓名、性别、照片、社交媒体帐户名称、曾就读的大学及学科名称、当时的职业,以及一张属于事主的大学学生证照片,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照片,以及其就读的大学及学科名称。事主其后向私隐专员公署作出投诉。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感情纠纷而将他人「起底」,更不应煽动网友附和非法「起底」行为。「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
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