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5月20日
46岁女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46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经营数间美容院的事主于2023年认识被告。2024年8至9月期间,事主与被捕人士先后签订两份合约,委讬被捕人士营运事主的两间美容院,合约订明的酬偿包括花红。其后,因部份客人向事主投诉被捕人士,事主决定在投诉获得解决之前,暂缓向被捕人士发放花红,两人因而发生金钱纠纷。
及后于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三个公开群组及一个人帐户,先后发布了四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帖文,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部分中文姓名、部分英文姓名、部分香港身份证号码、部分住址、美容院的名称,以及她的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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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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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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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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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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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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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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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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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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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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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