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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起底」案件的首次定罪

日期: 2022年10月6日

「起底」案件的首次定罪

沙田裁判法院今日(2022106日)在27岁男子何牧华(被告)认罪下裁定他7项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早前于8月落案起诉被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共7项罪行。被告今日承认该7项控罪,即他于20211019日至26日在四个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了事主的个人资料,有关披露没有得到事主的同意,意图对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是否会对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伤害。
 
这宗案件是自2021108日「起底」新条文生效后,首宗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定罪的案件。
 
个案背景
 
被告与事主曾短暂交往,但不久后分手。其后,被告于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间,先后于四个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事主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及职业。被告亦在当中三个平台冒认事主开设帐户。相关讯息亦指事主欢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不少陌生人之后联络事主,意图交友。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6月22日拘捕被告。根据律政司法律意见,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8月17日就被告的「起底」罪行落案起诉被告共7项罪行。
 
本日的法庭聆讯
 
被告今日(2022年10月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的聆讯中承认全部7项控罪后,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把案件押后至2022年12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相关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