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发表调查报告,指出一个名为「起你底」的手机应用程式,供用户搜寻个人的诉讼案件及破产资料,严重侵犯资料当事人的私隐。公署已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库营运者Glorious Destiny Investment Limited(GDI)停止向程式供应该等资料,GDI已于2013年8月7日起遵从指令。
2.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专员」)蒋任宏今日在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时申明,虽然诉讼资料和破产资料均存在于公共领域,公诸于众,但依然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保障,任何人再用这些敏感的个人资料,须尊重当事人的私隐,遵从保障资料原则,特别是第3原则的规定,资料用途应与原本公开这些资料的目的相同或直接有关,如要改变用途,须事先得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他强调:「提供方便绝对不是侵犯他人私隐的合理理由。」
3. 「起你底」手机应用程式于2012年推出,声称有二百万宗民事、刑事诉讼及破产案件的纪录,用户安装程式后即可搜寻目标人物是否有该等纪录,搜寻资料包括姓名和部分身份证号码、地址、法庭类别、案件编号、民事案件性质、刑事案件的控罪、公司董事资料等。该程式的宣传推广以方便市民为招聘员工,以至家庭教师或佣工;处理物业租务或商业交易而进行尽职审查及背景审查作招徕。过去一年有逾四万人次下载「起你底」,索阅资料次数超过20万。
4. 公署于去年接获12名市民投诉「起你底」侵犯其个人资料私隐,约60人曾向本署查询及表示关注。公署遂对「起你底」程式的资料库营运商GDI展开调查。
5. 调查发现,GDI的人员日常从司法机构、破产管理署、宪报及公司注册处等不同途径收集市民的诉讼、破产及公司董事资料以输入其资料库,然后透过手机程式让用户利用姓名或地址索引,从该资料库中搜寻某人的诉讼及破产案资料,有关服务牵涉大量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
6. 其中两名投诉人分别曾牵涉诉讼和破产,诉讼和破产这两类案件本身并无关连,但「起你底」却将投诉人在司法机构的诉讼纪录、破产管理署的破产纪录以及公司注册处的公司注册董事资料,一并显示于搜寻结果(见附录),将本来不可从单一来源取得的个人资料串连起来,有人可能会凭这些资料对他们作出不利的推论和决定,有感个人私隐受侵犯,甚至担心影响就业。
专员的决定
7. 条例的规范个人资料的用途,须与资料最初收集的目的相同或直接有关,否则必须先取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GDI将取自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供「起你底」用户作尽职审查和背景审查之用,这目的明显偏离了司法机构、破产管理署和公司注册处原初直接向资料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并将该等资料公开的目的(见表一)。
表一:「起你底」资料原来公开的目的
|
原来的资料使用者 |
|
公开资料的目的(明文或隐含) |
|
司法机构 |
审讯案件表 |
通知诉讼当事人及公众人士应讯及听审时间和地点。案件表于审讯结束一天后销毁。 |
|
判决书 |
公开裁决/判刑理由。 |
|
|
讼案登记册及 |
让公众知悉案件聆讯详情,但并非让公众查阅诉讼当事人的资料。 |
|
|
以上全部 |
为贯彻司法公开的原则。 |
|
|
破产管理署 |
在宪报刊登的 |
让公众得悉有关人士已破产或解除破产日期,在破产期间如要向该人士偿还债项,须将款项交予受讬人。资料只限用作处理该破产案的事宜。 |
|
公司注册处 |
公司周年申报表 |
让查册人士能确定是否正就该公司的任何作为的事宜,与该公司或其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往来。 |
8. 专员指出,「起你底」的资料库可供用户搜寻牵涉诉讼及破产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部分身份证号码、追讨金额和理由、被起诉的罪行、法庭判令等均属非常敏感的个人资料,而「起你底」程式的运作引伸以下多项私隐风险,其使用个人资料的方式明显超乎当事人对诉讼和破产资料被公开的合理期望:
9. 专员认为,GDI透过手机应用程式向用户披露投诉人的诉讼、破产以至公司董事资料,超出了投诉人对于他们的个人资料被置于公共领域后会如何被使用的合理期望,而且有关做法偏离了司法机构、破产管理署及公司注册处当初收集投诉人的诉讼及破产资料的目的及没有直接关系,故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
执法行动
10. 考虑到受影响人数众多和侵犯私隐的严重程度,专员于2013年7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指令GDI停止向「起你底」的用户披露其持有的诉讼及破产资料,而GDI亦于2013年8月7日起遵从指令。
专员的评论
11. 蒋任宏指出:「本案突显了社会上一种普遍的误解,即从公共领域,而不是从资料当事人直接收集的个人资料,可毫无限制地使用。这个想法并不正确。」
12. 「我必须解释,取自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仍然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管,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立心滥用他人个人资料的人,可刻意将资料发布以令资料成为公共领域的资料,借以绕过法例规管;机构在网上意外泄漏的个人资料,也将被视为公共领域的资料,而可『合法地』使用。」更甚者是有人可将存在于公共领域的资料整合、重组和配对,从而针对目标人物建立个人资料档案(Profiling),构成新的资料使用目的;资讯科技的发达令资料处理变得更便捷,加剧了这方面的发展。
13. 专员明白,建立个人资料档案(Profiling)及使用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是有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不当地使用或滥用取自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有机会令当事人受到歧视,及个人自由和私隐权被侵扰。例子包括:
14. 蒋任宏补充:「市民在日常生活上可能会从公共领域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并加以处理和使用。有关做法是否侵犯他人私隐,可考虑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方面的合理期望。所谓合理期望是指一个人,置身资料当事人的处境,他依常理考虑各项因素后,会否认为其个人资料被再次使用是他没有预期的﹑不恰当或令他反感的。然而,不同的个案案情有别,在作出决定前,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15. 专员明白到个别人士的私隐权并非绝对的权利,要兼顾其他公众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如资讯自由),并在当中取得平衡。条例第VIII部特别订出豁免于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管的情况,这些豁免安排同样适用于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条例的豁免条文涵盖面相当广泛,值得一提的是,第58条订明为防止或侦测罪行、排除或纠正违法或严重不当行为或欺诈或舞弊行为而使用个人资料,可免受条例管限,这适用执法和执行职务上需要的尽职审查的情况。条例第61条则为新闻活动提供豁免,以便传媒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发表及广播有关的个人资料。
16. 专员在公布这项调查报告的同时,发出《使用从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指引》,让资料使用者了解条例的规定。公众人士可于公署索取或于网站下载:
调查报告: www.pcpd.org.hk/s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R13_9744_c.pdf
指引: www.pcpd.org.hk/s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public_domain_c.pdf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