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1)条订明由传媒机构持有并使用于新闻活动的个人资料获豁免,不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6条(私隐专员视察个人资料系统)及第38(b) 条(私隐专员主动调查)所管限。
(b)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2) 条订明了豁免向传媒机构披露个人资料的情况,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表有关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便可获得豁免。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