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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6年5月3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推出查册声明措施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今日(2016年5月3日)曾就近日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推出查册声明措施事宜向传媒回应如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三原则要求资料使用者在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时,须与当初收集该资料时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关,除非先获得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示的同意或者有豁免的情况适用。
  • 公共登记册载有个人资料让公众人士查阅。这些个人资料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三原则保障。明确来说,从公共登记册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可用于与设立公共登记册时述明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或者有豁免的情况适用。
  • 《公司条例》第45条订明了让公众查阅公司登记册的目的。故此,公司注册处提供公司资料(如董事的身分证号码等)给查册者时,要求查册者声明查阅资料的目的,一方面可确保公司注册处提供有关资料时符合公司条例所订明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令查册者明白查册所得的资料只能作声明的用途。
  • 就应用于传媒的豁免方面:-

    (a)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1)条订明由传媒机构持有并使用于新闻活动的个人资料获豁免,不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6条(私隐专员视察个人资料系统)及第38(b) 条(私隐专员主动调查)所管限。

    (b)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2) 条订明了豁免向传媒机构披露个人资料的情况,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表有关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便可获得豁免。

  • 公司注册处要求查册者声明目的是依照政府当局于2000年12月30日就保障公共登记册的个人资料发出的指引。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