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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供学生拖欠还款资料的弊端 (23.04.15)


申诉专员公署最近对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学资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审批贷款申请及追讨欠款的程序进行检讨,并发表调查报告。报告中就针对学生拖欠还款问题的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供学生的拖欠还款资料(「该建议」)。

香港环联资讯(「环联」) 是本港唯一的消费者信贷资料机构。该建议实际上是要把借款人的非常私人及敏感的资料,由政府部门转移到环联这家商业机构。根据《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我们公署负责监管环联涉及个人资料收集、准确性、使用、保安、查阅和改正的相关工作。环联并非由规管财经事务的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环联的主要股东是以美国为基地的跨国公司「环联集团」,而本地主要银行在环联内仅是小股东。

一直以来,环联几乎只为本地银行及持牌借贷公司提供评估个人信贷的服务。银行会把透过日常交易取得的客户信贷资料,交予环联的中央资料库,并使用资料库中汇集的资料,以衡量和决定会否为客户提供信贷。目前,环联是一个「封闭式」的运作系统,一概不会接受银行及持牌借贷公司以外的机构提供信贷资料或查阅资料的要求。

我非常同意要严肃处理拖欠还款问题及寻找具阻吓力的方法;然而,从私隐及资料保障角度来看,我对该建议不敢苟同。而坊间许多支持该建议的论据,似乎普遍地存有一些误解。

误解1:该建议是唯一有阻吓力的方案

解决问题的方法有许多,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对拖欠还款者一定要严厉。 我并非负责审核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不能掌握学资处现时追讨欠款的 程序是否有效率,但看来学资处对拖欠还款的学生,一般采取较为容忍的态度。往往待借款人拖欠还款达六个月,才开始积极追讨欠款。 即使是律政司循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讨欠款,亦未必一定会采用严厉但极为有效的方法(如展开破产法律程序),故其阻吓力实在令人存疑。

另一个有效方法是对逾期还款的人征收罚款或提高其还款利息。

其实,一些外国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镜。例如,在澳洲、新西兰及英国,会把学生贷款纳入税务系统中,公民必须履行责任缴税及还款。当借款人的收入达到强制还款的门槛,就必须要还款。该门槛已考虑学生的应 纳税收入而订定,而实际的还款额亦视乎其应纳税收入的多寡而作出调整。这制度确保学生的还款额,是跟其还款能力挂勾,而追讨欠款程序的严谨性,亦与处理税务的程序看齐。

再者,若果政府不愿采取强硬的手段,学资处亦应认真考虑参考一般银行的做法,把追讨欠款的工作外判给律师楼处理。有人担心法律诉讼会增加成本,但其实根据一般惯常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可向法庭申请,向欠款人追讨已付出的诉讼费。

误解2:该建议具有效阻吓作用

在目前「封闭式」的运作系统,环联根据其资料库的信贷资料,对每位消费者给予信贷评分及编制信贷报告。但环联计算信贷评分的方式及银 行如何根据评分和报告作出贷款决定,完全是自行「话事」。由于银行及借贷公司同时都是信贷资料库的供应者和受惠者,为了自身的利益, 一定务求确保其运作合乎他们的利益。而身为环联的股东及董事,他们亦确实有「话事」权,毋须公众操心。

然而,学资处若把学生的负面信贷资料提交给环联,学资处既为局外人便完全不能控制这安排对欠款人所产生的效果。可想而知,该建议对欠款人的信贷或多或少地会有负面影响,但究竟是微不足道还是不成比例 的负面效果,实在无从估计。例如,若该欠款资料属于有能力而故意不清还欠款的人,银行又纯粹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作出借贷的决定,该建议在这情形下便可能起不到阻吓作用。

值得留意的是,累积在资料库中的个人信贷资料,有部分是环联自行从官方的公共纪录中取得的,当中包括追讨欠款的法律诉讼。若该建议的阻吓作用不大,而学资处最终仍要展开法律程序,该建议便变得多此一 举了。

反过来说,若果欠款资料属于真正有财务困难的借款人,该建议亦未必可追回欠款。 这应该不难理解吧,否则,银行也不会有坏帐了。

再者,学资处提出该建议只限于严重的拖欠还款个案,即欠款超过10 万元及拖欠超过12 个月。截至2015 年1 月31 日,符合这准则的个案约有770 宗。换言之,该建议对大部分拖欠的个案没有阻吓作用。一些「聪明」的学生甚至可能会调整他们的还款模式,以逃避成为该建议的针对对象。

误解3:该建议只影响学生借款人

就私隐及资料保障而言,该建议兹事体大,不只涉及学生借款,而是对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有影响。其后果就如开放了一个防水闸门一样,诱使其他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日后也可提出类似方式向顾客(或市民)追 讨欠款。开放系统可能会导致新加入的信贷提供者据理力争地要求查阅环联的信贷记录,与现时对信贷提供者的安排看齐,最终会引致现有的个人信贷资料系统大幅膨胀;演变成为一家服务全港的金融基建公司,而其运作更会涉及公众利益。在这情况下,政府便可能需要制订新法例作出规管,情况一如立法规管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

有评论认为这些对私隐的忧虑实属不必,因为每项债务的情况都各有不同,应按其个别情况处理。但我相信学资处不会承诺可以代表所有政府 部门(遑论私营机构)日后不会援引该建议(如获采用)作为先例提出同样要求。毕竟,债务虽然有不同的类别,但其本质并无差异。若机构要步该建议的后尘,一定会宣称他们的动机是一致的,务求可达到阻吓 作用以图追回欠款 。

误解4:要落实该建议是轻而易举

这说法是不符现实。正如上述,我们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12 条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来规管环联及信贷提供者的运作。落实该建议便必须修订该守则,而先决条件是需根据该条例第12(9)条进行公众谘询,征询持份者及有关人士的意见。

在此不得不重提我们于2012 年2 月进行的一项公众意见调查,该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及公众人士反对该建议1。值得留意的是,受访者在未知道或不太清楚该建议对私隐的影响时,表示支持的有六成。但当他们获知对私隐的负面影响后,表示支持的受访者即降至只有三成半。我们相信公众的意见经过三年后不会有很大的转变。

结语

学生贷款由公帑资助,要找出有效方案阻吓拖欠还款是无容置疑的。但如上所述,该建议对私隐及资料保障有莫大影响,不值得趋之若鹜。

我们曾经大胆建议一些对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案阻吓拖欠还款。然而,我们作为局外人不可能准确地评估这些建议。这有待政府回应我们的建议是否可行;以及如果不可行,原因何在?

 

1 请参阅http://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120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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