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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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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人直销电话的拒收讯息登记册
最终由哪一个政策局负责? (21.08.14)


在2014年8月5日我公布有关人对人直销电话的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并再次呼吁政府当局修订《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扩大拒收讯息登记册涵盖人对人电话,引起了传媒及公众广泛关注。该登记册现时由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1管理,让电话用户登记其电话号码,拒绝接收非应邀传真、短讯和预先录制电话讯息,但不包括人对人电话。

通讯办早于2008年已进行了一个同类调查,来评估人对人直销电话为公众带来不便的问题。与之比较,今次的调查显示,人对人直销电话的数量有上升之势,且有更多人表示对这类电话反感,而从中有所得益的人只佔少数并有减少。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认为这类电话带来不便,当中大多数人更视之为滋扰。而在2014年这份调查结果公布后,社会很多人都讲述其切身经验,表示反对这类电话,与今次调查结果脗合。一些媒体亦表示支持设立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的登记册,而香港客户中心协会一如所料,则表示对此建议有保留2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作为负责《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及监督通讯办的政策局,曾一再对这建议表示持开放态度,然而,很快又指出必须要小心考虑对电话直销行业约二万名僱员的影响3

在这样的境况下,当我收到商经局于2014年8月11日的来函后实在感到有点惊讶。信中(一)对我公布2014年调查报告的方式表示失望及不满,(二)期望公署在这事宜上应先与该局沟通,(三)质疑该调查的结果,及(四)表示该局没有责任跟进该建议。


事前征询政府当局?

商经局似乎期望公署在公布2014年调查结果前,应先向该局谘询以纳入其意见,包括「……对进行调查……(及)调查结果初稿提出意见」。商经局表示欠缺这事前谘询,公署是「把该局蒙在鼓里」及「……单方面向公众解说」,令当局没有得到「公平聆讯」。该局不满公署在公布2014年调查结果的前一日才收到副本。

追溯历史,政府当局应否把人对人直销电话的规管纳入《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已经讨论多时。2009年11月9日4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会议曾讨论此事,并在2009-2010年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公众谘询5中再次讨论。当时,政府当局援引2008年的调查结果,总结认为公众意见调查没有显示「大多数人支持立法监管」及「设立拒收人对人促销电话登记册似乎是不相称的措施」。此外,商经局在回应我于2011年提出的具体呼吁时,曾表示期待业界自我规管足以应付这问题,但承诺「…… 会密切监察自我规管机制的进展,会在适当时候检讨(政府当局的)未来路向」。

其实商经局一直对这课题非常熟悉,因此公署今次只是向该局提供相关的最新调查数字。我们在事前向商经局提供调查结果副本; 并向该局呼吁设立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登记册,只不过是重申三年前提出的建议,而不是对这议题作出最后决定。在这情况下并不应涉及所谓「公平聆讯」的问题。

公署不是要为调查结果进行公众谘询,全面地寻求所有持份者的意见。 因此我并不认为在进行调查前有需要预先通知商经局,亦无必要把该局的意见纳入公众意见调查结果。 我认为公署在事前向主要的持份者 — 政府当局提供结果副本,已是合适的做法。该报告虽然有77页,但调查结果重点及结论已总括于三页的摘要中,公署也根据这些结果及结论在翌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作出公布。 商经局在收到该报告后,是可随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对报告和建议作出评论及跟进。

公署由于角色所限,只提出这个影响广泛的议题让公众公开及透明地进行讨论,这做法无可厚非。我们作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倡议者,理所当然地要为解决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问题而提出建议。各界对我们的建议作出回应,我们当然无任欢迎,而且乐意与各方反复地进行商讨,务求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相反地,政府当局作为公共政策决策者及启动修例的一方,应该责无旁贷地作出跟进,包括(如认为适合)展开公众谘询及「……在促进合法的商业活动与减低对公众的滋扰之间小心地作出平衡」6

虽然公署的资源主要是来自政府,但公署的运作是独立于政府架构。这在私隐条例下赋予的独立地位也是公署的核心价值,是公众信任我们规管工作的基石。因此在日常与政府当局的交往,我们也致力坚守这价值。


2014年调查结果的准确和可靠度

商经局在来函中长篇大论地质疑2014年调查结果的准确和可靠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2014年的调查,与通讯办在2008年的调查,同样是委讬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进行。而今次调查采用的方法可见于报告的第2及5章,当中包括2014年的调查结果及比较两次结果(即2008年与2014年)差异的显着性检定测试。公署已于2014年8月5日在网站公开报告全文(包括具显着性的调查结果)7。但2008年的调查报告政府当局则只公开结果摘要,没有公开统计学上的数据详情,与公署今次公布调查结果的做法,形成强烈对比。

我有信心,在我的书面回复已解答了商经局的所有疑问,并能说服他们2014年的调查结果是有效及可靠的,我们只是完全如实地作出报告。

商经局为何反复地查考公署的调查结果数字,叫人费解。我只希望商经局仍然赞同调查结果显示的大图划,即是这类电话只为相对一少撮的消费者带来或多或少的得益,但却要大多数人作出牺牲,长期忍受滋扰。我并希望他们正视这趋势正在转差,问题日益严重,是值得政府当局关注及作出跟进的。


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登记册是万应灵丹?

正如商经局所指,引入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登记册,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难题,这点我也同意。我从没有表示这是万应灵丹。要解决问题,我们需要一篮子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多管齐下。

首先,本地约有二万多人受僱于人对人直销电话业务,他们的就业会受影响。但可以设立适度的过渡期,来纾缓这个问题。登记册亦可以按行业来逐步实施,而不是「一刀切」全面实施。亦可以向受影响僱员提供协助,帮他们提升技能,进而从事较高增值的工作。

另一个疑问是,设立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登记册,亦未必可有效地打击从香港境外打来的电话。如这些电话是销售香港的产品及服务的话,很可能是香港的公司把直销活动外判予境外的电话中心。如果这类电话不涉及个人资料的使用,私隐条例便不适用。在这情况下,我建议本地直销电话行业建立认证制度,以提高业界的专业水平,赢取客户的信心。获认证的直销中心可向政府当局争取使用经认可的、独有的四位数字字头电话号码,与未获认证的直销中心(包括在境外操作的)区分开来。

这些境外来电如涉及使用个人资料,我们可引用私隐条例第35及65条,但须依赖警方在刑事调查中识别出背后牵涉的香港公司,向该公司作出起诉。在这方面,律政司司长于2014年6月底曾亲自与公署及警方开会,讨论在执法上面对的新挑战。与会者都一致同意要加大力度进行调查及检控工作。

公署在这方面亦会加强教育及推广工作,促进各方遵守私隐条例及了解个人在条例下的私隐权利。


扩大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好处

我必须强调,拟议的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登记册有些特殊之处,不是现时私隐条例有关规管直销活动的条文所能替代。

首先,无论来电是否涉及个人资料,拒收讯息登记册都可规管人对人直销电话。但私隐条例只适用于涉及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的电话。

再者,拒收讯息登记册可提供一站式服务,消费者一次过便可拒绝所有不愿接收的直销电话。相比之下,根据私隐条例,在作出直接促销时必须先取得目标客户的同意;客户在给予同意后,可以随时撤回同意,要求直销商不要再作接触。不过,行使拒收讯息的权利必须向公司逐一提出。


如何设立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的登记册

商经局来函的字里行间显示,该局似乎并不是要反对设立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登记册的建议,只是强烈认为名册应附设于私隐条例而不是《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应该是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跟进,而不是商经局。

商经局这个最新观点偏离了其在2009年11月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上表示的立场8,亦与他们最近向传媒重申的开放态度并不一致9这与政府当局在2007年草案委员会审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10时曾作出的承诺有所出入:「……政府当局承诺继续监察人对人互动促销电话的问题,以评估日后是否需要加以规管。」。

事实上,就是为了反映这个立法原意,《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现行的写法,是方便日后若决定把人对人直销电话纳入其规管范围,只需依据条例第7条,在宪报刊登公告,便可迅速生效。基于上述背景,我是难以理解商经局所言,指成立拒收人对人直销电话的登记册,可以「……与《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下的机制分开,因为该条例是为了其他目标及问题而设的。」

商经局现时的立场,亦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2011年总结检讨私隐条例的公众谘询时的相关立场有所冲突:「如引入措施以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 有关措施应涵盖所有该類电话, 包括不涉及接收一方个人资料的电话,令该规管更全面和有效,并避免就促销电话是否涉及使用个人资料而引致混淆和争辩。这超越了《私隐条例》的范围。」11

2014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只有27.4%受访者表示接到的人对人直销电话中,过半数可称呼他们的名字12。按此可推论,就是人对人直销电话的问题源头主要是来自不涉及使用个人资料的「冷电」(Cold Call)。而商经局建议在私隐条例下设立人对人直销电话拒收讯息登记册,而非引用《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其结论有欠理据。

我还想补充,如果依照商经局的建议,由两个机构(通讯办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分别管理不同的拒收讯息登记册,实在不利有效地运用公共资源的。更何况,这个安排肯定使公众感到混乱,对消费者造成不便。


总结

现行由通讯办管理的拒收讯息登记册,未纳入规管人对人直销电话,本身是一个「畸形」的安排,在世界各地都闻所未闻。 若要由两个机构分别运作拒收讯息登记册,更见异常。

归根到底,我们要以公众利益为重。若行政及立法机构最终都决定采纳上述的方案,人对人直销电话拒收讯息名册是要由公署来管理,又向公署提供足够资源的话,我们都会勉力而为,执行这项新增的任务。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与商经局下一步应解决究竟是由何方跟进有关建议。总而言之我已准备就绪,随时作出支援。

 

1 前身为电讯管理局

2 请见香港客户中心协会于2014年8月6日的新闻稿 (只有英文) (http://www.hkcca.com/index.php?r=news/view&id=83)

3 请见传媒于2014年8月5日至6日的报道

4 请见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就人对人促销电话的讨论文件CB(1)240/09-10(04)号(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itb/papers/itb1109cb1-240-4-c.pdf)

5 请见2011年4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第3.33-3.34段(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Report_on_FPD_tc.pdf)

6 引述自商经局2014年8月11日致私隐专员的来函

7 调查摘要
(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p2p_survey_sum_c.pdf )
调查报告全文(只有英文)
(http://www.pcpd.org.hk/english/publications/files/p2p_survey_e.pdf)

8 请见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就人对人促销电话讨论文件 CB(1)240/09-10(04)号第23段(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itb/papers/itb1109cb1-240-4-c.pdf)

9 请见传媒于2014年8月5日至6日的报道

10 请见立法会秘书处2007年5月11日内务委员会文件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文件CB(1)1559/06-07号, 第23及98段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hc/papers/hc0511cb1-1559-c.pdf)

11 请见2011年4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第3.33段(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Report_on_FPD_tc.pdf)

12 请见调查报告的图.4.6 (http://www.pcpd.org.hk/english/publications/files/p2p_survey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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