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执法报告

执法报告


调查报告

根据《私隐条例》第38条,公署在收到投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违反《私隐条例》规定的情况时,会就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私隐条例》第48(2)条订明,私隐专员在完成调查后,如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可发表报告列明该项调查的结果及由该项调查引致的、私隐专员认为适合作出的任何建议或其他评论。换句话说,调查报告是在合理的基础上发布的。 因此以下列出之调查报告并不包括所有调查在内。

视察报告

根据《私隐条例》第36条,私隐专员可对个人资料的处理系统进行视察以确定资讯协助他向有关的资料使用者或其所属于的一个类别的资料使用者作出建议。

《私隐条例》第48(1)条订明,私隐专员在第 36(b) 条适用的情况下完成一项视察后,可发表报告列明该项视察引致的、私隐专员认为适合作出的任何建议。为了监察个人资料风险,私隐公署职员或会巡视或检视个别涉及大规模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所经营的场所或进行的活动。私隐专员会考虑发布有关结果以推广良好的行事方式。

循规审查报告

根据《私隐条例》第8(1)条,私隐专员须就遵守《私隐条例》条文作出监察及监管,以及促进对《私隐条例》的条文的认识及理解以及遵守。为促进公众对《私隐条例》的认识和理解,私隐专员可在进行循规审查后发布报告,列明循规审查行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