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38条,公署在收到投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会就涉嫌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条例第48(2)条订明,专员在完成调查后,如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可发表报告列明该项调查的结果及由该项调查引致的、专员认为适合作出的任何建议或其他评论。换句话说,调查报告是在合理的基础上发布的。 因此以下列出之调查报告并不包括所有调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