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向验眼中心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投诉内容
投诉人根据《私隐条例》向一间验眼中心(“该中心”)提出查閲资料要求,索取他过去十多年间所接受眼科检查的报告及照片复本。该中心表示只会向投诉人提供最后一次就诊日期起计五年内的报告。投诉人认为不合理,就事件向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结果
该中心表示他们无意图拒绝依从投诉人的查閲资料要求。然而,考虑到业界监管组织发出的专业守则要求保存患者由最后一次求诊当日起计至少5年的纪录,视光师根据其专业判断评估资料的临床参考价值后,指出投诉人只需要五年内的病历资料已属足够,目的是减轻投诉人需要承担的查阅资料要求费用。
该中心在私隐专员公署介入事件后已联络投诉人,向其列出他曾于该中心进行眼科检查的日期及相关的检查项目,并同意在投诉人确认要求索取的项目及缴付相关费用后向其提供有关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跟进后亦就事件向该中心发劝喻信。
借鉴
按《私隐条例》第19条的规定,如资料使用者持有资料要求者所要求查阅的资料,除非该资料使用者打算按《私隐条例》第20条拒绝该要求,否则便须告知要求者是否持有其所要求查阅的资料,以及向其提供一份相关的资料复本。
在处理查阅资料要求时,资料使用者须注意上述规定并不应就可查阅资料的时间范围设任何限制,而资料使用者对有关资料参考价值的意见不是提供资料与否的考虑。如资料使用者持有有关资料的话,他便须根据《私隐条例》第19条的规定,向查阅者提供一份相关的资料复本。
上载日期: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