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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6原则 - 查阅个人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5C03

投诉人向牙科诊所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投诉内容

投诉人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向一间牙科诊所(“该诊所”)提出查閲资料要求,索取他的医疗报告复本。该诊所未有于《私隐条例》指定的40日限期内依从他的该项要求。

结果

该诊所解释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后曾多次致电联络投诉人但不果,加上该诊所属首次收到有资料当事人提出查阅资料要求,以及并不知悉《私隐条例》的相关要求,因此才导致延误向投诉人提供他要求的资料复本。

该诊所在私隐专员公署介入事件的10日后书面通知投诉人已备妥他要求查阅的医疗文件复本,投诉人于翌日前往该诊所缴交所需费用并提取相关资料。

在本个案中,私隐专员公署留意到涉事查阅资料要求表格上已列明要求者(即投诉人)的通讯地址,故该诊所应按《私隐条例》第19(1)条的规定,在收到投诉人的查閲资料要求后的40日内,以书面告知投诉人该诊所持有有关资料,以及向他提供有关资料。该诊所已因应本个案改善其文书处理守则,以确保日后遵从《私隐条例》下有关处理查閲资料要求的规定行事。

借鉴

《私隐条例》订下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私隐,规管的对象是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个人或机构(即资料使用者 )。私隐专员公署透过此个案提醒所有资料使用者《私隐条例》赋予市民查阅资料的重要权利,而资料使用者亦须按法例规定妥善处理市民的相关要求,推说不熟知《私隐条例》的规定并不能作为不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辩解。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应就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制定清晰的指引及工作程序,并建立追查程序监察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进度,以遵从《私隐条例》下有关处理查閲资料要求的规定。

上载日期:2025年10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