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客户征收超乎适度的查阅资料要求费用
投诉内容
投诉人向保险公司(“该公司”)提出查阅资料要求(“该要求”),以索取该公司在处理他的一宗索偿个案时所取得的个人资料复本,包括该公司从第三方获得的医疗报告。该公司为依从该要求向投诉人征收超过港币$1,400的费用(“该费用”),并指该费用为相关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向该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投诉人认为该费用属超乎适度,就此向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结果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在上诉案件第37/2009号中的意见,资料使用者只可向要求者收取跟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直接有关及必需”的费用。资料使用者不应以商业原则收取费用。如收费超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成本,会被视为超乎适度。
该公司解释其公司指引已订明就依从查阅资料要求征收划一费用,惟个案中有关职员因疏忽而未有依从指引行事,错误地向投诉人征收医疗服务提供者为向该公司提供相关纪录而要求该公司支付的费用(即该费用)。该公司就此采取跟进行动,包括调整该要求的费用,并修订该公司的相关指引,详细述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并指出在计算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收费时,不得以医疗服务提供者向该公司所收取的费用计算,并向有关职员传阅该更新后的指引。
借鉴
资料使用者可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不超乎适度的费用,但不应以商业原则收取费用。如收费超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成本,便会被视为超乎适度。资料使用者应注意,“直接有关及必需”并不等同于“合理”。资料使用者应考虑在不进行某成本项目所涉的工作的情况下,是否仍能依从该查阅资料要求。如“是”的话,资料使用者便不应就该成本项目收费。资料使用者亦可参考私隐专员公署刊发的《资料使用者如何妥善处理查阅资料要求及收取查阅资料要求费用》指引资料。
上载日期: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