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资料使用者如何妥善处理改正资料要求 , 保障资料第6原则 - 查阅个人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4A03

(行政上诉案件第 42/2024号)

资料使用者拒绝改正资料要求 — 是否合理 — 要求改正的资料是否属于意见表达 — 私隐专员在处理涉及雇佣争议的资料改正要求时的角色 —《私隐条例》第24(3)条、25(1)条及25(2)条

聆讯委员会成员:
马淑莲女士(副主席)
施明耀先生(委员)
黄伟强先生(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5年6月6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为一所大学(该大学)的前教职员,她曾向该大学提出改正个人资料要求(该改正要求),要求删除其工作评核及相关文件中的四项陈述(该等陈述)。

在接获该改正要求后,该大学尝试查找相关纪录,并认为该等陈述属评核员的主观意见,且已无法被核实,故拒绝该改正要求。

上诉人不满该大学的回应,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上诉人认为该等陈述属可被核实的事实,而非意见表达,并指该大学未有遵从《私隐条例》第25(2)(b)条,在拒绝该改正要求时作出相关附注及提供该附注的复本。

私隐专员的决定

在接获投诉后,私隐专员向该大学作出查询。该大学确认接获该改正要求,并曾尝试查找相关纪录,惟未能找到额外资料,故该大学认为该等陈述属于无法核实的意见表达。同时,该大学认为本案并无充分基础质疑该等陈述的准确性。

经全面审视相关的资料及情况后,私隐专员作出以下裁定:

  1. 虽然该等陈述并非全属意见表达,但该大学有合理理由根据《私隐条例》第24(3)(b)及(c)条拒绝该改正要求。
  2. 于接获该改正要求超过40日后,该大学在私隐专员的介入下,才以电邮方式向上诉人解释其根据《私隐条例》第24(3)(b)及(c)条拒绝该改正要求,因而违反了《私隐条例》第25(1)条。
  3. 在私隐专员的介入下,该大学才根据法例要求,于该等陈述或别处作出关于上诉人认为资料不准确的附注,并将该附注的复本提供予上诉人,因而违反了《私隐条例》第25(2)条。

考虑到该大学已采取跟进措施,私隐专员认为上诉人的关注已获得解决,即使就个案进行调查亦不能合理地预计可带来更满意的结果,故根据《私隐条例》第39(2)(d)条及《处理投诉政策》第8(h)段,决定不对个案启动调查。

此外,私隐专员向该大学发出警告信,要求其日后处理资料改正要求时,必须严格遵守《私隐条例》的有关规定。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1. 上诉人要求改正的资料并非一般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年龄或地址。该等资料可被视为评核员对上诉人工作表现的评论,而私隐专员无合理理由质疑该大学就评核员主观意见所作的回覆。
  2. 参考委员会于行政上诉第14/2018号的意见,私隐专员的职能并不涵盖对上诉人的工作表现作出全面调查,而《私隐条例》的立法原意亦非让私隐专员就雇佣争议作出裁定。
  3. 鉴于该大学已采取补救措施,委员会同样认为就个案进行调查亦不能合理地预计可带来更满意的结果。私隐专员行使其酌情权不就个案进行调查,并无错误之处。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5年12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