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 13/2024号)
委员会的管辖权 — 指明调查 — 《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442章)(《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
聆讯委员会成员:
刘恩沛资深大律师(副主席)
张璟玮工程师(委员)
许继伟敎授(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5年3月18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因涉嫌被“起底”而向私隐专员投诉。私隐专员根据《私隐条例》第66C条展开了指明调查,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而终止调查,并根据《私隐条例》第66S条以书信形式告知上诉人调查结果。上诉人就私隐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而私隐专员则质疑委员会对该上诉是否有管辖权。
上诉
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时,委员会同意私隐专员的陈词,认为该委员会没有审理此上诉的管辖权,其理由如下: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由于委员会没有审理该上诉的法定权力,本上诉因此被驳回。
上载日期: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