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 27/2024号)
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的费用 — 是否超乎适度 — 是否高于资料使用者采用其他形式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的最低费用 —《私隐条例》第28(3)条及28(4)条
聆讯委员会成员:
马淑莲女士(副主席)
陈俊濠先生(委员)
蔡静瑜女士(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是一名公开试考生。主办该公开试的机构(“该机构”)表示,自2023年起,查阅资料要求申请人将不会获发所要求的资料的实体复本,而该机构会发送一封内含密码及连结的电邮,供申请人下载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包括评分纪录及试卷。上诉人认为基于发放所查阅资料形式有所改变,查阅资料的费用应当下调,惟该机构就每个首科查阅资料要求征费的下调幅度仅为港币20元,每个附加科目查阅资料要求征费则维持不变。上诉人遂向私隐专员投诉该机构过度收取查阅评分纪录及试卷费用,违反《私隐条例》第28(3)条有关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的费用不得超乎适度的规定。
此外,上诉人亦投诉该机构于2023年前在能够发放电子复本的情况下,仍选择以成本较高的实体复本来依从查阅资料要求,并以此来计算征收的费用,违反《私隐条例》第28(4)条的规定。
私隐专员的决定
经调查后,私隐专员发现该机构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的费用均低于其直接有关及必须的成本,包括员工薪酬开支、电脑操作时间费及其他开支。因此,私隐专员认为该机构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的费用没有超乎适度,并没有违反《私隐条例》第28(3)条的规定。
此外,私隐专员认为《私隐条例》第28(4)条的规定建基于资料使用者可以采用两种或以上的形式中的一种提供查阅资料要求所关乎的个人资料的复本。由于该机构在相关时间只能以一种形式(即实体复本)提供相关资料,因此《私隐条例》第28(4)条并不适用,该机构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