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 46/2022号)
个人资料的使用 — 收购品牌后客户个人资料的跨品牌查阅及使用 — 《私隐条例》第63B条下尽职审查的豁免 — 《私隐条例》第65(3)条下的抗辩 — 程序不当 — 正确行使酌情权发出执行通知
聆讯委员会成员:
孙靖干资深大律师(副主席)
陈浩升先生(委员)
容慧慈女士(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5年2月26日
投诉内容
本上诉源于两宗针对上诉人所收购的品牌的投诉。在首宗投诉个案中,投诉人带同其女儿到品牌A向某医生求诊。其后,投诉人得悉其女儿的个人资料在该医生加入上诉人旗下另一品牌时被转移至该品牌。在另一宗投诉个案中,投诉人向品牌B提供了个人资料,但其后发现上诉人旗下另一品牌的职员曾查阅其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的决定
经调查后,私隐专员发现上诉人在收购品牌A及品牌B后,将两者客户的个人资料储存在上诉人的统一系统(该系统)中,并将客户的部分个人资料供旗下28个品牌透过该系统互用。此安排令不同品牌的前线职员能够查阅相关的个人资料,惟上诉人不曾就该安排向客户征求订明同意。上诉人亦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被收购的品牌的既有客户有关收购的事宜,更未有向他们提供上诉人的私隐政策。
私隐专员认为,上述安排与当初收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的目的不一致,因而上诉人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私隐专员向上诉人发出执行通知,指示上诉人纠正其违反事项,以及防止同类违反的行为再发生。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