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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1A01

(行政上诉案件第12/2021号)

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公司披露任何属于上诉人的个人资料 — 已采取纠正措施 — 进一步调查亦不能合理地预计可带来更满意的结果 —正确行使酌情权拒绝对投诉作进一步调查

聆讯委员会成员:
廖玉玲女士,JP (副主席)
宓光辉先生 (委员)
胡锦辉测量师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2年3月24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翻查设置在办公室位置的录音装置,得悉两名同事曾于闲谈期间讨论上诉人的年龄及工作年资。其中一人在录音谈话中声称他是从公司人事部门副经理得知有关资料。上诉人认为公司(作为雇主)在未经上诉人的同意下向员工披露上诉人的年龄及工作年资,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3及 / 或 第4原则,故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经初步查询后,私隐专员并未有发现确实证据以支持上诉人的说法,即该公司曾向员工披露上诉人的个人资料。鉴于该公司已采取措施加强保障员工的个人资料私隐,故私隐专员行使《私隐条例》第39(2)(d)赋予的酌情权,决定不继续处理上诉人的投诉。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定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1. 委员会认为录音谈话属于一项表面证据,但并不等于最终确立事件的证据。在本案中,双方各执一词。经考虑所有证据及各方的辩解后,委员会认同没有确实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向其员工披露任何属于上诉人的个人资料。无论如何,该公司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加强员工的训练以提升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意识、进行内部会议及完善公司内部政策及指引以加强保密措施。
  2. 即使私隐专员就个案继续进行调查,并证实上诉人的投诉成立,最理想的结果亦不及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更为好。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认同私隐专员不继续调查上诉人的投诉决定是合理的。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4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