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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C07

区议员公开张贴及在社交平台发布取自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 — 保障资料第3 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曾是一名立法会议员办事处的职员。投诉人表示一名区议员在他居住的屋苑各座大堂及其他公众地方张贴了一些单张,单张内载有他的姓名及其在立法会议员办事处任职时的支薪及强积金供款纪录,并述明资料来源为立法会。该议员同时在其社交平台的个人专页发布包含上述资料的帖文。投诉人不满该名议员如此披露他的个人资料,遂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

结果

根据立法会网页提供的资料,立法会议员获发酬金和津贴,以支付因履行立法会职务引致的开支。议员必须在发还款项申领表格上提供职员的姓名及薪金金额,而该些申领表格及证明文件均可供公众查阅或复印。私隐公署认为,立法会公开议员的开支纪录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监察议员开支及公帑的运用。在本案中,公署须考虑被投诉者如此披露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与立法会提供该等资料予公众查阅的原来目的,是否一致或直接有关。

私隐公署从被投诉者发出的单张及帖文的内容可见,被投诉者旨在透过该些资料告知居民,投诉人曾是某党派立法会议员的受薪职员,而非投诉人对市民声称的独立义工,进而对投诉人的诚信及政治连系作出评论。公署认为,被投诉者为了上述目的,查阅并如此使用立法会议员开支记录中所载投诉人的个人资料,明显已偏离立法会让公众查阅该些资料的原来目的(即让公众监察议员开支及公帑的运用),因而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 原则的规定。

私隐专员向被投诉者送达执行通知,指令他即时在社交平台移除载有投诉人个人资料的帖文(公开张贴的单张在私隐公署调查期间已被移除),并停止再披露投诉人的个人资料。被投诉者其后已遵从执行通知的要求。

借鉴

社会上普遍存有误解,认为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已属“公开”的资料,可以毫无限制地任意使用。事实上,这些个人资料同样受《私隐条例》的保障。

在本案中,被投诉者透过公众领域取得投诉人的个人资料,整合后用作针对投诉人的言论及攻击他的诚信,此举已远远超出该些资料让公众人士查阅的原来目的,而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更被武器化,此风绝对不可长。

个人私隐是一项基本但非绝对的人权,要与其他权利及公众利益取得平衡。在鼓励创新和强调知情权的大趋势下,要确保资讯公开流通之余,不论市民或机构在使用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时,时刻本着尊重、互惠和公平的价值观行事,以免将有关资料用于与当初收集个人资料无关的目的。

上载日期:2020年9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