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体不当地向其会员披露一名有兴趣加入此行业的人士的犯罪纪录 - 保障资料第3 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多年前因不诚实行为而被定罪, 有关定罪已失时效。投诉人向某专业团体查询,在申请有关专业的见习职位时是否需要披露其上述的定罪纪录详情。
由于法例禁止此行业的会员在未得该专业团体的批准下,聘用曾因不诚实行为而被定罪的人士,故此该专业团体于其会员通告上向会员披露了投诉人的定罪纪录详情,以提醒会员在没有该专业团体的批准下不得聘用投诉人。
投诉人向公署投诉该专业团体在未征得他的同意下,向其会员披露他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详情。除此以外,他亦申请了司法覆核,指控该专业团体如此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法。
结果
法庭在司法覆核的裁决中指出,投诉人 在案中只是查询他可否加入有关专业此原则性问题,没有资料显示投诉人在查询时已受聘于该专业团体的会员机构。由于投诉人只是在探究有关原则,而不是实际尝试加入该专业,所以投诉人仍受《罪犯自新条例》的保障。法庭最终裁决该专业团体于其会员通告上披露投诉 人曾被定罪资料的决定属违法。
该专业团体依从法庭裁决,在相关的通告上删除了投诉人的定罪纪录详情。此外,该专业团体亦听取了公署的意见,将来在类似的情况下,在相关的通告上只会刊出有关人士曾因不诚实行为而被 刑事定罪一事,有意招聘的会员可联络该专业团体,以“需要知道”的原则索取 详情。
上载日期: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