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机构在未取得账户登记人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账户登记人的个人资料
投诉内容
投诉人以其个人名义为其名下两个物业向一公用事业机构开设服务账户,投诉人女儿居于其中一个物业。
当投诉人女儿致电该机构查询设于其居所的服务缴费事宜时,该机构的热线职员却同时披露了投诉人名下另一物业的地址。由于投诉人的女儿事前并不知悉投诉人持有另一物业,投诉人遂向公署投诉该机构泄露她的个人资料。
该机构向公署提供了当日其职员与投诉人女儿的电话对话录音,当中显示投诉人的女儿在查询上述的服务缴费事宜时,已清楚表明账户登记人是投诉人。随后,该职员向投诉人女儿推广以电邮收取账单的优惠。在投诉人女儿同意接受有关优惠后,该职员再询问她投诉人另一账户是否同样转用电邮收取账单,并读出投诉人名下另一住宅账户的地址。
结果
私隐专员认为,在投诉人女儿已表明她并非账户登记人,以及查询的事宜只涉及居所的情况下,该职员不应在未取得投诉人的同意便提及投诉人拥有另一账户,并披露该账户的服务地址,有关的做法已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
该机构称此属个别事件,并因应本个案的情况在职员会议中向职员述明如查询者并非账户登记人,职员只可披露与查询事宜有关的资料,并书面将有关指示通知旗下职员。
上载日期: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