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未经住户同意而向精神健康服务机构披露其个人资料,以转介其予该机构-保障资料第3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曾接受一间精神健康服务机构的上门家访,其间同意加入该机构成为会员并使用他们的服务。该机构其后为投诉人撰写一份关于其精神状况的报告。由于该报告中提及她早前与邻居之间的争执详情,投诉人相信有关资料是由其所住屋苑的管理公司向该机构提供。就此,投诉人向公署投诉该管理公司在未取得其同意下,向该机构披露他的个人资料。
该管理公司表示,由于投诉人曾多次与邻居发生争执,他们认为该机构或可介入为投诉人提供适当跟进,遂将投诉人转介予该机构,故该机构派员到投诉人家中进行探访。该管理公司承认在未取得投诉人的订明同意下,转介投诉人予该机构,并在过程中向该机构提供了投诉人的背景资料。
结果
该管理公司因为投诉人与邻居发生争执,便一厢情愿地假设该机构可介入为投诉人提供适当跟进以改善情况,惟他们并无考虑投诉人的意愿,便将其转介予该机构,并向该机构披露其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认为,由于向该机构作出转介与该管理公司当初收集投诉人个人资料的目的(即为处理屋苑居民的争执事宜)无关,而该管理公司又没有取得投诉人的订明同意,该管理公司的做法已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
在公署介入后,该管理公司已因应本案,向员工发出书面指引及作出口头训示,规定员工在将住户的个人资料转介或发放予第三者前,必须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上载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