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专员有责任举报犯罪
一位匿名人士透过电邮向本署表示有店铺于门外张贴了数张他于该店铺内盗窃的照片,要求本署跟进。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第37(1)(b)(ii)、39(1)(b)及39(1)(c)条,本署所能处理的必须是具名的、且能被核实身份的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故此该人士不能在不提供身份的情况下要求本署处理他的个案。
然而,条例第46(2)(c)条赋权专员或任何订明人员向他认为适当的有关当局报告任何罪行的证据,故此,假如该人士决定向本署提供其身份以投诉该店铺的话,本署在考虑该店铺如此张贴该人士的照片会否构成违反条例规定的同时,亦会将该人士涉犯盗窃罪一事转介警方跟进。
本署在严正执行条例的同时,亦不会姑息或纵容其他罪行。条例及本署不应被不法之徒用作掩饰自己罪行的手段。
(上载日期: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