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依从雇员的查阅资料要求时,收取超乎适度的费用
投诉内容
投诉人向其雇主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索取一份有关他工作表现评核报告的复本。他的雇主就四页纸的评核报告,以划一收费(每页港币50元),向投诉人收取合共200港元。投诉人认为费用超乎适度。
结果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37/2009号的决定中的原则,资料使用者只可向要求者收取跟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直接有关及必需”的费用。资料使用者不应以商业准则收取费用。任何超出循规成本的费用,会被视为超乎适度。
四页纸的评核报告的收费合共200港元,表面看来过高,故该机构有责任证明收取的费用,不是超乎适度。然而,该机构没有提供厘订划一收费(每页50港元)的基础或证明200港元金额是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成本。
在私隐专员向该机构解释条例第28(3)条的规定及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37/2009号的决定中的原则后,该机构同意更改划一收费为每页二港元,以及向投诉人退回192港元。
(上载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