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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1997C12

雇主对雇员的作为应负的责任

顾客向一间流动电话公司购买了一部流动电话。其后另一间公司联络她,通知她已收到以她的姓名提出的固定电话线服务申请。她怀疑第一间公司未获她的同意而将她的个人资料转给第二间公司。她因此向公署投诉。

公署调查后发现该两间公司事实上是联营公司。根据该两间公司签立的合约,第二间公司须为第一间公司招揽客户。第二间公司的雇员向投诉人出售第一间公司产品后,以投诉人的名义向第二间公司申请电话服务。证据显示第二间公司已就保障客户资料制订了明确的政策,并且就服务申请的处理程序,定下了严格的管制规例。由于有关售货员的作为有违公司的政策及规例,因而已被辞退。公司在此事件之后已答应加强管制程序,以防顾客的个人资料被滥用。

私隐专员对此个案的意见

条例第65(1)条订明资料使用者须对雇员在受雇用中所作出的任何作为负责。根据条例第65(3)条,雇主如证明他已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即为免责辩护。在此个案中,该公司已采取切实可行的的措施以防止顾客的个人资料被滥用。故此,该公司毋须就雇员未获准许或同意而作出的作为负责。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