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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病历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5E08

向牙科诊所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查询事项

查询者询问,在向牙科诊所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时,是否须说明原因;诊所查阅资料要求的收费是否超乎适度;以及可否要求以特定方式提供资料。

公署的回覆

根据条例第18条,资料当事人可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查阅资料要求,以确定该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及如该资料使用者持有该资料,要求该使用者提供一份该资料的复本。然而,条例没有规定资料当事人必须向资料使用者提供索取有关个人资料复本的原因,才可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在资料使用者处理查阅个人资料的收费方面,资料使用者可根据条例第28条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费用,但有关费用不得超乎适度,资料使用者所征收的费用只可包括与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直接有关及必需”的费用,亦不应以商业原则收取费用。如有关收费超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成本,便有机会被视为超乎适度。

此外,查閲资料要求者可要求资料使用者在依从其查阅资料要求时,依从其指定的形式(例如电脑磁碟、缩微胶卷等)提供有关资料。查閲资料要求者可于“查阅资料要求表格”第VII部的空格作出有关要求。不过,如以指定形式提供资料复本并非切实可行,资料使用者可采用其他形式提供有关复本。

有关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详情,可参阅公署发出的《如何行使你在条例下的查阅个人资料权(常问问题及答案)》

上载日期:2026年2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