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公开法庭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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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者留意到有人在社交媒体公开法庭裁决书,询问此做法有否违反条例规定。
公署的回覆
所有资料使用者在使用(包括披露)个人资料时,须遵守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第3原则,当中订明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或条例第8部的豁免条文适用,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目的以外的目的。
取自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同样受条例保障。使用取自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是否符合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一般取决于有关资料存放于公共领域的原来使用目的、使用的限制及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方面的合理期望。
有关收集和使用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的规定,可参阅《使用从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指引》。
上载日期: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