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有关收集及使用完全匿名、无法识别身份的样本进行回顾性研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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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化验所查询有关收集及使用完全匿名、无法识别的样本进行回顾性研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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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2(1)条, “个人资料”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 —
(a)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
(b)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
(c)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
若资料已被匿名化,以致资料使用者或其他人士无法直接或间接地从该资料识别有关人士的身分,则该资料在条例下不被视为个人资料。然而,若资料使用者能够透过现有或日后的资讯与匿名化资料结合,重新识别有关人士的身分,该资料仍可能构成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必须遵守条例下的规定,包括附表1所载的六项资料保障原则。
此外,根据条例第62条,在以下情况,个人资料获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的使用)的条文所管限:该资料将会用于制备统计数字或进行研究;该资料不会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及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识辨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分的形式提供。
上载日期: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