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全文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V 部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閱 及 更 正

26. 刪 除 不 再 需 要 的 個 人 資 料

(1)

凡 資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用 於 某 目 的 (包 括 與 該 目 的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目 的 ), 但 已 不 再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屬 有 需 要 的 , 則 除 在 以 下 情 況 外 ,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刪 除 該 等 資 料 ─ ─

(a)

該 等 刪 除 根 據 任 何 法 律 是 被 禁 止 的 ; 或

   
(b)

不 刪 除 該 等 資 料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包 括 歷 史 方 面 的 利 益 )的 。

   
(2)

為 免 生 疑 問 , 現 聲 明 ─ ─

(a)

即 使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使 用 者 ("前 者 ")控 制 (不 論 是 完 全 控 制 或 部 分 控 制 )該 等 資 料 的 處 理 , 持 有 有 關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 後 者 ")須 按 照 第 (1)款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

   
(b)

後 者 不 得 就 該 等 刪 除 而 在 前 者 為 損 害 賠 償 而 提 出 的 訴 訟 中 負 法 律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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