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全文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I 部 導 言

2 . 釋 義 (續 前 頁)

(6)

在 本 條 例 中 , 凡 提 述 帶 有 編 號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之 處 , 均 為 提 述 附 表 1 內 所 列 明 的 有 該 編 號 的 原 則 。

   
(7)

行 政 長 官 可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某 人 為 "財 經 規 管 者 " 的 定 義 所 指 的 規 管 者 。

   
(8)

現 聲 明 : 第 (7) 款 下 的 公 告 是 附 屬 法 例 。

   
(9)

凡 任 何 人 ─ ─

(a) 擔 任 任 何 職 位 、 從 事 任 何 職 業 或 進 行 任 何 行 業 ; 及
   
(b)

按 任 何 法 律 或 根 據 或 憑 藉 任 何 法 律 訂 立 的 任 何 規 則 規 定 須 屬 擔 任 該 職 位 、 從 事 該 職 業 或 進 行 該 行 業 的 適 當 人 選 ( 或 相 似 意 思 的 字 眼 ) , 而 該 人 因 任 何 行 為 而 令 他 不 再 是 上 述 適 當 人 選 或 該 行 為 會 令 他 不 再 是 上 述 適 當 人 選 , 則 就 本 條 例 而 言 , 該 行 為 須 視 為 嚴 重 不 當 的 行 為 。

 

(10) 第 (9) 款 的 施 行 不 阻 止 作 出 嚴 重 不 當 的 行 為 (就 本 條 例 而 言 , 包 括 令 任 何 人 不 再 是 適 當 人 選 或 會 令 任 何 人 不 再 是 適 當 人 選 的 行 為 , 即 使 該 行 為 並 非 該 款 所 適 用 的 行 為 )。
   
(11) 就 資 料 使 用 者 而 言 , 凡 不 指 明 屬 男 性或 女 性的 字 及 詞 句 , 亦 指 男 性及 女 性。
   
(12) 如 某 人 純 粹 代 另 一 人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 而 該 首 述 的 人 並 非 為 其 任 何 本 身 目 的 而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該 等 資 料 , 則 (但 亦 只 有 在 此 情 況 下 )該 首 述 的 人 就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而 言 不 算 是 資 料 使 用 者 。
   
(13) 為 免 生 疑 問 , 現 聲 明 : 就 本 條 例 而 言 , 如 一 個 人 的 行 為 已 使 他 或 可 以 使 他 根 據 不 時 生 效 的 香 港 賽 馬 會 賽 事 規 例 及 董 事 局 指 示 成 為 被 吊 銷 資 格 的 人 或 被 暫 時 吊 銷 資 格 的 人 , 則 該 等 行 為 屬 嚴 重 不 當 的 行 為 。
   

回 到 頁 首

[上一頁][目錄][下一頁]

此 頁 完 結


[條例簡介] [條例全文] [實務守則 / 指引]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範例]


[公署簡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公署活動] [資訊廊] [個人資料私隱通識網] [青少年私隱地帶] [公署出版的刊物及錄影帶]
[查詢與投訴] [個案簡述] [聯絡公署] [搜尋] [網站指南] [圖像版本] [英文版本]


聲明∕版 權 所 有 版 權 屬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所 有 , 二 零 零 一 年 。 免 責 聲 明